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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待删除)
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2019-03-01 09: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在学院党的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延边大学学院党组织会议制度》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政令畅通。

第三条 学院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中央、省委、校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2.讨论审议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和所属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

3.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决定有关学院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形式、教育内容;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规定和措施,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4.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和所属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任免调整。

5.研究干部队伍规划、培养、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培训工作。

6.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按照校党委的要求,研究部署统一战线、知识分子工作。

7.研究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8.研究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网站管理等政治审核事项,严把政治关,提出政审意见。

9.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分党校的相关工作。

10.研究决定学院党内评优、慰问,做好激励关怀帮扶工作。

11.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审定以学院党组织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电。

13.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学院党委会议报告。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学院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委委员或院领导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必须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八条 凡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调研,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 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不得仓促上会。

学院党委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但不得以个别酝酿代替会议决策。

研究讨论决定涉及干部任免调整、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前,应听取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并协商一致;研究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前,一般应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教代会执委、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等的意见建议;研究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前,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研究讨论有关政治审查事项前,要安排专人通过查阅档案、谈话、外调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有关情况要在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整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干部任免调整的工作程序参照《延边大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延大党发〔2014〕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学院党委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实行末位表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对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调整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要安排专人专门做好会议记录,研究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组织权威,执行学院党委会议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学院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六条 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做出的决策,由委员和院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具体负责的班子成员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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