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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2018-11-01 10:38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同时鼓励学生在某些方面脱颖而出,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项目

(一)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对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单项荣誉称号。单项荣誉称号分为:“优秀学生干部”、“学习优异生”、 “特殊贡献奖”以及其他以学院名义对学生进行的奖励。

(三)对在思想、学习、作风、活动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班级和社团,授予“先进班集体”和“优秀社团”荣誉称号。

第三条  奖励原则和方法

坚持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方式分为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授予的荣誉称号,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以学院每学年一次评选表彰“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和“先进班集体”等集体。“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0%;“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参评班级总数的10%。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品行端正,关心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同学的公认和好评,且思想品德考核优秀。

2、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学分达到3.0以上,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3、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优良,能够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

4、该学年内两次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方可参评院级“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思想和日常学习生活方面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优秀。

2、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做出显著成绩。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该学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中上等以上,方可参评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校、院、系学生会干部、团干部、学生党、团支部干部、班委会干部。

(三)“学习优异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考核良好以上。

2、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学分达到3.8分以上,且无不及格科目。

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专业课成绩突出,发表过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特殊贡献奖”评选条件

对在校级各类竞赛中(包括体育运动、文艺活动和知识竞赛等)获得名次的学生,给“特殊贡献奖”。在校级获得第一名或者一等奖以上的,颁发证书及奖品。

(五)“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集体,团结互助,好人好事多;组织成立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小组,积极开展政治学习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高,并起模范作用。

2、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大多数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在学年考试中无作弊现象。

3、注重品德修养,讲文明、讲卫生,保持良好的教室、寝室等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班级大多数寝室卫生达到校先进寝室标准;无浪费粮食、水、电等现象,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无打架、酗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4、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体育课出勤率高,绝大多数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三下乡”活动,积极开拓创新,班级有活动计划,建有较稳定的共学共建单位和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并且取得较好效果。

6、班干部队伍富有朝气,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工作制度健全,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学院选拔、评定、表彰,并报学院学工办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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